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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