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仁诉被告安阳高新**庄村民委员会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仁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高新**庄村民委员会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高新**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安阳高新**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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