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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仁诉被告安阳高新**庄村民委员会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仁诉被告安阳高新**庄村民委员会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仁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高新**庄村民委员会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高新**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安阳高新**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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