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医院诉被告河南乾**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医院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40元,减半收取62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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