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戚*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戚*诉被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徐*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戚*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发现被告无家庭责任感,同时被告性格怪异,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我与原告婚前经过充分了解,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很好,我尽力尽到家庭责任,全心全意地工作。现原告一时糊涂,草率地提出离婚诉讼,我无法接受这一现实。我恳请法院做做原告思想工作,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希望原告能回家好好过日子。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13年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农历正月初6订婚,同年6月3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姓名徐**)。原、被告婚前关系一般,婚后外出务工,双方为日常家务琐事时常发生矛盾。现原告以与被告性格不合,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等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当庭未向法庭举证证实其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书面意见、结婚证明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经他人介绍相识,关系一般,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孩,双方之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情感。现原告以与被告性格不合等为由提出离婚,其当庭未向法庭举出有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戚*与被告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用,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