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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保险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河南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偿还保险公司垫付款84393.0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郑州市**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管*二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孙**,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接受了询问。在本院审理期间,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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