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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胡*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胡*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潘*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胡*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胡*丙。由于婚前不了解,婚后被告沉溺于赌博,游手好闲,对家庭对孩子丝毫不尽责任,并暴力殴打原告,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沟通,自2011年3月分居至今。原告曾经向法院提出离婚,但被判决不准离婚。故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次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胡*甲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胡*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胡*丙(胡*丙现在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08年在固始县武庙集乡平阳村前庄组翻建被告父亲生前的房子,建砖混结构门朝南三间两层房屋及三间小平房和东边一间偏房,因建房欠自己弟潘**17000元、欠自己妹潘**13000元,因外出务工借自己父亲6000元,原告庭审中表示:男孩胡*丙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放弃对房屋进行分割的要求,债务36000元由原告自己偿还。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2013年3月11日本院(2013)固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潘*要求与被告胡*甲(曾**)离婚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身份证、(2013)固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本院判决驳回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男孩胡*丙现在随原告生活,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表达对小孩抚养的意见,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长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男孩胡*丙仍由原告抚养。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放弃对房屋进行分割的要求,债务36000元由原告自己偿还,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潘*与被告胡**(曾**)离婚。

二、男孩胡*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三、位于固始县武庙集乡平阳村前庄组的砖混结构门朝南三间两层房屋及三间小平房和东边一间偏房归被告所有。

四、债务36000元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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