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曾**、赵**、王**诉被告王**、谢**、蔡中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曾**、赵**、王**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曾**、赵**、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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