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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朱**、李**、晏**、安徽省**楼村轮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童**、朱**诉被告张**、李**、晏**、安徽省**楼村轮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朱**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陈**,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安徽省**楼村轮窑厂的厂长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童**、朱**诉称,被告张**、李**2011年承包被告张*窑厂期间,共拖欠二原告煤款155800元一直未付。因此,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连带清偿二原告债务共计155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童**、朱**为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李**给原告童树美出具的欠条3张,合计欠款120050元。

二、被告李**给原告朱**出具的欠条3张,合计欠款35750元。

三、河南省**民法院(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310号、第312号、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三份。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告诉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对张**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为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实:

一、《承包合同》一份。

二、晏升发的《证明》一份。

被告李**未答辩。

被告晏升发未答辩。

被告安徽省**楼村轮窑厂辩称,该窑厂在2010年、2011两年均由被告张**、李**承包经营,欠款与我厂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11月20日至2012年农历11月20日,被告张**与被告晏升发等人合伙承包经营被告安徽省凤台县钱庙乡张楼村轮窑厂。被告张**与被告晏升发在承包经营被告安徽省凤台县钱庙乡张楼村轮窑厂期间,共计拖欠原告童**、朱**煤款155800元,并由被告张**和被告晏升发雇佣的被告李**(主管现金)给原告童**、朱**出具6张欠条,合计欠煤款155800元。后原告童**、朱**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因此,原告童**、朱**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债务共计1558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李**给原告童树美出具的欠条3张,合计欠原告童树美煤款120050元。

二、被告李**给原告朱**出具的欠条3张,合计欠原告朱**煤款35750元。

三、河南省**民法院(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310号、第312号、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三份。

四、《承包合同》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和被告晏升发合伙经营被告安徽省**楼村轮窑厂期间,共计拖欠原告童**、朱**煤款155800元,属于个人合伙的债务,该个人合伙的债务,有被告张**和被告晏升发雇佣的人员被告李**出具的6张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合伙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人被告张**和被告晏升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对合伙的债务应由合伙人承担,不应由被告李**承担。被告安徽省**楼村轮窑厂与被告晏升发、张**依据《承包合同》约定,亦不应承担上述合伙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晏升发欠原告童**、朱**煤款人民币155800元,由被告张**、晏升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清偿给原告童**、朱**人民币155800元。

二、驳回原告童**、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6元,由被告张**、晏升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416元,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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