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阳市鸿鑫种植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内黄县广发瓜果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三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三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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