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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诈骗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及辩护人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甲隐瞒已婚事实,化名秦*某以征婚为名与被害人李*乙交往,采取以给家人见面礼、摆宴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李*乙现金2700元。

二、2013年11月,被告人李*甲隐瞒已婚事实,化名秦*某以征婚为名与被害人兰*交往,采取以给家人见面礼、家访摆宴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兰*现金2120元。

三、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甲隐瞒已婚的事实,化名秦*某以征婚为名与被害人杨**交往,采取以见面礼、家访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杨**现金2520元。

四、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甲隐瞒已婚事实,化名杨**以征婚为名与被害人李*丙交往,以给家人见面礼、家访摆宴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李*丙现金14260元。

五、2014年5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甲隐瞒已婚事实,化名杨**以征婚为名与被害人刘*交往,采取以给家人见面礼、摆家宴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刘*现金100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甲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甲隐瞒已婚事实,化名秦*某以征婚为名与被害人李*乙交往,采取以给家人见面礼、摆宴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李*乙现金27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甲及亲属已退赔李*乙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供述其是在2013年6、7月份听收音机时听到一个婚介所的电话后并登记征婚信息的事实,并有被害人李*乙关于其从广播中听到一个婚介所信息后一自称秦*某的女子以与其过日子为名分五次骗取2700元的陈述、李*甲已登记结婚的证明、李*甲退赔800元和其亲属退赔1900元的退赔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2013年11月,被告人李*甲隐瞒已婚事实,化名秦*某以征婚为名与被害人兰*交往,采取以给家人见面礼、家访摆宴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兰*现金212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甲亲属退赔兰*2120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兰*关于一自称秦**的女子以和其结婚为名以给家人见面礼、家访摆宴等方式分三次骗取2120余元的陈述、李*甲已登记结婚的证明、辨认笔录、退赔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三、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甲隐瞒已婚的事实,化名秦*某以征婚为名与被害人杨**交往,采取以见面礼、家访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杨**现金252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甲亲属退赔杨**2520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关于一自称秦**的女子以与其结婚为名以给见面礼、家访等方式分三次骗取2520余元的陈述、李*甲已登记结婚的证明、辨认笔录、退赔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四、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甲隐瞒已婚事实,化名杨**以征婚为名与被害人李*丙交往,以给家人见面礼、家访摆宴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李*丙现金1426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甲亲属退赔李*丙14260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丙关于一自称杨**的女子以与其结婚为名以给家人见面礼、家访等方式分四次骗取14260元的陈述、李*甲已登记结婚的证明、辨认笔录、短信联系记录、退赔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五、2014年5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甲隐瞒已婚事实,化名杨**以征婚为名与被害人刘*交往,采取以给家人见面礼、摆家宴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刘*现金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甲及亲属退赔刘*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关于一自称杨**的女子以与其结婚为名以给家人见面礼、家访等方式分六次骗取10000元的陈述、李*甲已登记结婚的证明、退赔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另有被告人李*甲抓获证明、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并均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人李*甲实施诈骗五次,诈骗共计31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已婚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甲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安阳**司法局出具了李*甲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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