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翟新房、翟稳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翟稳喜、翟新房、中国平安财**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