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旺诉被告新乡市**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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