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张**、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崔小会诉被告张**、辉县**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以证据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