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崔小会诉被告张**、辉县**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以证据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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