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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高**、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了(2016)豫0184民初485号

本院认为

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高**银行存款,查封了被告司**的车牌号为豫A82799的朗逸牌轿车一辆及车牌号为豫AJD516的骐达牌轿车一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侯**与被告高**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侯**撤回了对被告司**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司**车辆的查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司**的车牌号为豫A82799的朗逸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JD516的骐达牌轿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原告侯**的财产保全担保人唐某某位于新郑**办事处人民东路南侧金茂广场2号楼1单元6层605室(新房权证字第1101006297号)、位于新郑**办事处人民东路南侧金茂广场2号楼1单元6层606室(新房权证字第1101006298号)两套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原告侯**的财产保全担保人查封李某某位于新郑**道办事处人民中路南侧(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1810号)房产的查封。

四、解除原告侯**的财产保全担保人张某某位于新郑**办事处振兴路以北,渔夫子路住户以西,郑**以东滨河帝城89号楼1单元6层602(新郑房权证字第1201006405号)、位于新郑市人民中路南侧C桥东(新城私字第6323号)两套房产的查封。

五、解除原告侯**的财产保全担保人孙某某位于新郑**道办事处新华路东段北侧(新房权证字第0901001351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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