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史**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229号诉前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A3LU29小型普通客车。现本案已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3LU29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陈**所有的位于中牟县商都大街南、老郑汴路北侧、新村中路西侧星城国际东苑2号楼1-1706(牟房权证字第1301150672号)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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