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郑州我爱我家**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钱**、张**、王**、卢**、崔**、刘**、李**、刘**、袁**、张**、屈**、杜续会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我爱我家商**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与被上诉人徐**、钱**、张**、王**、卢**、崔**、刘**、李**、刘**、袁**、张**、屈**、杜**(以下简称十三名车主)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十三名车主于2015年7月7日向新**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赔偿车辆维修费合计:260504.75元;2、支付委托律师代理费用7000元。新**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470号民事判决,我爱我家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我爱我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被上诉人徐**、钱**、张**及十三名车主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21时30分郑州我爱我家公司(新密市家世界生活广场)楼顶广告牌坠落,将家世界生活广场楼下的13名车主车辆砸坏,受损车主分别为杜续会(车牌号豫AD907H),徐**(车牌号豫A2082F),刘**(车牌号豫A8611U),崔**(车牌号豫A186EJ),李**(车牌号豫A2JM16),屈**(车牌号豫AM3J29),王**(车牌号豫AT2R68),张**(车牌号豫AA263T),钱建*(车牌号豫AT7Y08),袁**(车牌号豫A2345C),张**(车牌号豫AX488M),刘**(车牌号豫AA8S50),卢**(车牌号豫AM055A)。同年5月16日,13名车主推选张**、钱建*、徐**三人处理有关事宜,推选书的主要内容为:兹有刘**、徐**、钱建*、杜续会、刘**、王**、李**、张**、屈**、崔**、袁**共计十三名车主,推选张**、钱建*、徐**三名车主代表与我爱我家公司(家世界生活广场)一案的诉讼代表人,以上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律师代为起诉、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接收法律文书、收取款项。以上三名诉讼代表,所进行的委托以及诉讼行为对十三名车主均有约束力。当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书一份,其内容为:甲方郑州我爱我家商**(新密市家世界生活广场),乙方受损车辆车主(附车主名单)。2015年5月6日21时30分,郑州我爱我家商**(新密市家世界生活广场)楼顶广告牌坠落,将家世界生活广场楼下16台车辆(车牌号附后,另有三辆没有维权)砸坏,双方就前期解决维修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协议签订之后13台受损车主和家世界生活广场协商(家世界生活广场建议日后与有可能与该公司之间因户外广告牌造成损失民事诉讼涉及的被告到场)各方共同到车主各自4S店估价;二、以车辆损失议价或评估价为基数,由家世界生活广场预垫付损失的50%(129604元),剩余50%(129604元),由刘*以现金形式借给乙方,待诉讼结束由乙方将借款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出借人,乙方应按月息2%计付利息。利息自出借日计算。经过4S店初步评估乙方受损车辆的总维修费用为259208元整,甲方及见证人按初步评估价垫付和出借款项,待乙方车辆维修票据出具时,以票据数额为准;三、家世界预垫付款及乙方借款转至车主共同指定账户(户名李**,账号6222****4517),由乙方支配修车,维修完毕时由车主李**将相应正规修理票据及清单原件收集保管,以备诉讼时提供法庭。车主不能提供的应退还甲方垫付款项、借款及利息;四、协议签订生效后三日内,乙方应当委托律师代理与甲方的诉讼,并办理与诉讼相关手续,律师代理费由乙方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乙方如在车辆修理完毕不提起诉讼或撤回诉讼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垫付款项及乙方借款及利息;五、甲方垫付款项,乙方借款及衍生的利息,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均有承担责任方承担,甲、乙双方愿意承担诉讼风险;六、乙方不得再提起车辆修理以外的其他诉讼或请求。甲方签字刘**,并加盖郑州我爱我家商**的公章,乙方代表签字钱建*、徐**、张**,见证人签字刘*。协议签订后,我爱我家公司支付给十三位车主129604元,十三位车主的代表人给我爱我家公司出具了收到条一张,其内容为:今收到郑州我爱我家商**(家世界生活广场)现金129604元,用于2015年5月6日郑州我爱我家商**(家世界生活广场)楼顶广告牌坠落,砸坏汽车垫付维修款项,该款项经法院诉讼,由败诉方承担。杜续会于2015年5月27日在新密天**有限公司为豫AD907H号小汽车支付维修费用14800元。徐**于2015年6月13日在河南亿**限公司为豫A2082F号小汽车支付配件及维修费28089元,2015年6月14日在新密市亮晶晶汽车美容店为豫A2082F号小汽车支付维修费2200元。刘**于2015年6月7日在新密市市区新智诚汽车维修行为豫A8611U号小汽车支付配件和工时费28175元,在新密市市区爱车人汽车用品店支付3900元。崔**于2015年6月30日在河南裕华**有限公司为豫A186EJ号小汽车支付维修费及配件7194.31元。李**于2015年6月11日在河南健**有限公司为豫A2JM16号小汽车支付维修费35600元。屈**于2015年6月28日和同年7月1日在新密**车修理厂为豫AM3J29号小汽车支付配件费和钣金喷漆及工时费共计16230.84元。王**于2015年6月17日在郑州车**务有限公司为豫AT2R68号小汽车支付维修费44800元,在新**远汽修门市支付1500元。张**2015年6月12日在新密**车修理厂为豫AA263T号小汽车支付钣金喷漆6000元,配件及工时费4600元。同年6月14日在新密市亮晶晶汽车美容店支付500元。钱建*于2015年6月12日在新密**车修理厂为豫AT7Y08号小汽车支付钣金喷漆、后挡风玻璃、玻璃胶、太阳膜等7320元。袁**于2015年6月7日在新密市大地之友汽车俱乐部为豫A2345C号小汽车支付维修费27005元。张**于2015年6月4日在新密市市区志建汽修门市为豫AX488M号小汽车支付钣金费等8000元。刘**于2015年6月13日在河南亿**限公司为豫AT5Z28号小汽车支付配件及维修费14790元。卢**于2015年6月7日在新密市市区新智诚汽车修理行为豫AM055A号小汽车支付配件及工时9800元。以上十三名车主为被砸坏车辆支出维修配件费、工时费等共计260504.15元。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十三位车主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爱我家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260504.15元,支付委托律师代理费7000元。

另查明,我爱我家公司提供一份2013年7月30日刘进锋与王**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刘进锋,乙方王**;楼顶地址新密市西大街青屏苑小区“家世界”商场楼顶,数量共计3块,家世界朝北楼顶2块广告牌、家世界朝西楼顶一块广告牌。乙方在甲方的楼顶上承建户外广告牌做户外广告宣传,租期为10年,从2013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此工程由乙方独资承建三块广告牌,家世界朝北楼顶2块广告牌由乙方经营使用,家世界朝西楼顶1块广告牌由甲方经营使用;乙方将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承担其现场施工人员,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责任,承担倒塌、坠落物体对其他人员、物体损坏的赔偿及相关责任;乙方在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有关部门政策变动及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拆除时,甲乙双方将共同承担损失。由于是乙方独家出资承建的广告牌,且其中一块无偿供甲方经营使用并且从中受益。甲方应按自身所使用的广告牌(商场正门楼顶)总造价赔付给乙方,作为对乙方的补偿。甲方(出租方签字/盖章)刘进锋,乙方(承租方签字/盖章)王**。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我爱我家公司与十三位车主于2015年5月16日双方签订的关于2015年5月6日我爱我家公司(新密市家世界生活广场)楼顶广告牌坠落砸坏十三台车辆的赔偿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楼顶广告牌坠落砸坏十三名车主车辆损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故十三名车主请求我爱我家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第二条明确约定我爱我家公司给十三位车主预垫付了129604元,十三名车主给我爱我家公司出具有收到条,同时还约定赔偿数额待十三名车主车辆维修票据出具时以票据数额为准。庭审中十三名车主提供的所有车辆维修数额为260504.15元,按照协议约定,我爱我家公司预付的129604元,应该在赔偿数额260504.15中扣除后,我爱我家公司再赔偿十三名车主130900.15元,关于十三名车主请求我爱我家公司支付委托律师代理费7000元的主张,双方签订协议书第六条明确约定律师代理费由责任方承担,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我爱我家公司提供刘**与王**所签协议,不能确定是我爱我家公司与新密**有限公司所签,亦不足以证明砸坏十三位车主车辆的广告牌属新密**有限公司所有,且合同具有相对性,我爱我家公司与第三人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可另案诉讼,但不能成为承担本案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对于我爱我家公司辩称广告牌不属于其所有,本案起因是属不可抗力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由于其提供的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州我爱我家**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钱**、张**、王**、卢**、崔**、刘**、李**、刘**、袁**、张**、屈**、杜续会车辆维修费130900.15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共计137900.15元;二、驳回徐**、钱**、张**、王**、卢**、崔**、刘**、李**、刘**、袁**、张**、屈**、杜续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13元,由郑州我爱我家**限公司负担3058元,由徐**、钱**、张**、王**、卢**、崔**、刘**、李**、刘**、袁**、张**、屈**、杜续会负担2255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我爱我家公司上诉称:1、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致十三名车主车辆损坏的钢结构安装者为新密**有限公司,且该钢结构在施工阶段,尚未交付使用,因此,上诉人和十三名车主一样,同是受害方,故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原审判决漏列被告,程序违法,上诉人不是钢结构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和堆放人,因此,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判决漏列被告,程序违法;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本案所涉钢结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是眩点公司,不是上诉人,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八十八条之规定,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十三名车主答辩称: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判决上诉人赔偿责任证据确实充分;2、上诉人是该广告牌的所有人与管理人,其所称漏列当事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一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126条并无不当。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我爱我家公司未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十三名车主提交了新密市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证明》及新密执拆字(2014)001号《新密市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决定书》各一份;该两份证据证明:1、上诉人是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2、本案所涉广告牌上诉人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属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3、广告牌坠落的根本原因是违法设置形成的半拉子工程,在将近两年时间里,上诉人抵抗行政执法,不拆除、不采取相应措施才导致广告牌坠落。上诉人我爱我家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上述两份书证不属于二审期间新的证据,上诉人不予质证。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本案中,我爱我家公司与十三名车主所签赔偿协议,该行为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一审法院确认合法有效正确,本院亦予认可。至于我爱我家公司主张本案所涉的钢结构安装者为新密**有限公司,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事实,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又因本案中我爱我家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在该事件中没有过错,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对其主张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我爱我家公司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8元,由上诉人郑州我爱我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