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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张**、刘**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为与被上诉人张**、刘**物权保护纠纷,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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