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乔**、郭**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魏**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