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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李**、被告洛**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李**、被告洛**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20日以证据不足,尚需鉴定,追加当事人等原因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刘**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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