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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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