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文明与郑州市**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赵文明诉被告郑州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告郑州市**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郑州市**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高新区,郑州**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郑州市**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39号华丰国际装饰广场二期B区1-2层,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州市**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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