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曹*、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曹*、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7日被告曹*、毛**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20万元,借期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8月26日止,同事双方还约定了利息、违约金等。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165万元借款,但至今仍下欠55万元未偿还。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5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共计20万元,以上共计75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曹*针对不特定当事人大量借款,数额巨大,已经超出正常经营所需,且在借款后无法联系,不能说明所借款项的用途与去向。被告曹*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原告王*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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