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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7日、3月21日、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4月份,河北省砀山某纸箱厂因亏欠被告人张某某的纸款7.85万元,便将一辆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抵帐给张某某。后张某某为该车办了一个假行驶证和假牌照,以1万元的价格于2008年4月10日将该车卖给夏某某,2008年被滑县公安局查获,经查,该车系2004年的被盗车辆。滑**证中心鉴定,案发时该车价值1512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某规劝并带领他人投案,具有立功表现,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且有立功表现,且已退赃,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莘县开办造纸厂期间,因一李姓客户欠其纸箱款,即扣留了该李姓客户一辆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后被告人张某某为该车伪造了行车证及完税凭证,并将其他车上的豫E82030牌照悬挂在该车上使用。2008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提供虚假的行车证及完税凭证,以1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枣村乡靳庄村村民夏某某,4月15日夏某某驾驶该车在滑县道口镇至枣村乡的路上被滑县公安局查获。经查,该车系辉县市城关镇南关村村民艾**于2004年4月27日被盗车辆。经滑**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该车价值1512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退还被害人。

另查明:滑县道口人郭**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4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做郭**之兄郭*某的思想工作,规劝郭**投案,2014年4月28日郭**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带领下前去滑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证实其在2005年在山东莘县开一造纸厂时,因河北省砀山县一李姓老板欠其货款7.85万元,即扣了其驾驶的新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抵帐,该车是辆黑车,没有相关的手续。后通过伪造证件的广告电话,找人伪造了车主为其兄弟张**的行车证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并挂上以前自己的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牌照豫E82030,自己一直使用该车。2008年4月份经同事赵**介绍,以1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枣村乡靳庄村村民夏某某,2008年4月15日夏某某被查获。

其案件在审理期间,听说郭*甲系网上逃犯,多次做网上逃犯郭*甲哥哥郭*某的工作,劝说郭*甲投案,在其劝说影响下,2014年4月28日郭*甲在其带领下前去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2、证人夏某某证言

证实2008年4月10日其通过赵**介绍以1万元购买了枣村乡副乡长张某某的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该车牌照为豫E82030,有行车证、附加费本,张某某称该车下的是其表弟张**的名字,没有购买养路费,也没有年审,基于对张某某的信任对车也没有进行检查,2008年4月15日在使用该车时被查获。

3、证人刘某某证言

证实其曾系张某某在山东莘县开办的中原嘉陵纸厂的工人,2005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厂里见张某某扣了一辆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听说扣的是河北省李老板的车,当时车没有牌照。

4、证人赵*甲证言

证实2008年经其介绍,夏某某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某的一辆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张某某出具了行车证,张某某称系其表弟张**的名字,该车没有进行审车,也没有缴保险,主要是为了省钱。

5、证人艾某某的证言

证实2004年4月27日其停放在家中的牌照为予G37811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被盗,该车型号为SC6371A,车架号LS4BDB1DX3A057218,发动机号356B74671。

6、辉县市公安局关于艾某某被盗汽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7、滑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车架号057218、发动机号356B74671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于2009年2月6日发还给艾某某。

8、滑县**中心价格评估鉴证结论

型号为SC6371A、车架号为LS4BDB1DX3A057218、发动机号为356B74671、牌照为予G37811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在案发时价值15120元。

9、赃车照片及伪造的行驶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

10、伪造的行驶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扣押清单

11、被告人户籍证明及中共**员会证明

12、滑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查获经过

2008年4月15日接群众举报在滑县道口镇至枣村的路上将夏某某查获。

13、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

经张某某劝说并做网上逃犯郭**家属的工作,郭**于2014年4月28日到滑县公安局投案。

14、证人郭**、郭某某证言

郭*甲因寻衅滋事被网上追逃,张某某多次做郭*某的工作,让其劝说郭*甲投案,在其劝说下,2014年4月28日张某某带领郭*甲前去投案。

15、郭**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

16、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白红岗证明

证实2014年4月26日张某某曾到其单位称其劝网上追逃人员郭*甲投案,并于4月28日带领郭*甲投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采取伪造证件方式予以掩饰而销售,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劝说与带领下,网上在逃人员郭**主动投案,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且当庭尚能认罪,本案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伪造的行驶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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