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李**诉原审被告张**、王**及安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被告王**、张**申请对枫林居5、6号楼由原审原告李**以大清包的方式所施工的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我院依法委托安阳市建**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安阳市建**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符合本案的鉴定目的,安阳市建**限责任公司同意进行补充鉴定,现经多次通知原审原告李**与原审被告张**、王**,原审原告李**与原审被告张**、王**均不按照安阳市建**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目前,补充鉴定程序无法进行,故本院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