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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与毋小三、裴**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以下简称百间房信用社)诉被告毋小三、裴**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告,原告百间房信用社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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