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诉被告田**、毋栋伟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即512元,由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