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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南阳市**路管理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市**路管理所与被上诉人田**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田**于2013年10月28日向南阳**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阳市**路管理所赔偿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0542.16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南阳市**路管理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路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王**,田**的委托代理人杜*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6元,退还南阳市卧龙区农村公路管理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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