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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焦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不服山**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被上诉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徐**,被上诉人牛*的委托代理人寇*、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焦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张**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的申请、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撤回上诉。

三、准许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元,由焦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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