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河南**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赵**与河南**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赵**于2015年1月4日向温**法院提起诉讼,温**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温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裁定书。宣判后,赵**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岳**,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温民二初字第00014号案件的原告河南**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赵**支付货款,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是给付之诉。而本案赵**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借据”和“协议”,是确认之诉,与(2014)温民二初字第00014号案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不同,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因此,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5)温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温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