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天**限公司因与温县**限公司、温**育局、温县**小学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焦作天**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县**限公司、温**育局、温县**小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焦作天**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焦作天**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焦作天**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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