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作市金**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为4925元,由原告焦作**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赵**与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温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康**、康**与熊**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刘*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温县**限公司诉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限公司与被告潢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润华**公司与温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昌**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闫**、樊**、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胜诉被告温县**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焦**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