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市金**场有限公司与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作市金**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为4925元,由原告焦作**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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