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徐**诉被告潘**、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于2016年2月29日以徐**与潘**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新撤回对被告吕**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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