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孟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童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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