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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农历12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赵**,××××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被告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女儿出生后,被告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问,不仅不挣钱养家,还一直沉迷于赌博之中,女儿的满月钱被告也拿出去挥霍。原告为了家庭和女儿选择了包容和忍让,但是被告仍不悔改和珍惜,于2014年因聚众斗殴被收监一年有余。原告为了女儿生存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现在被告赌博欠债十几万元,被告不但不挣钱,还要将原告为女儿挣的生活费替他还债,被告的上述行为令原告心灰意冷、身心俱疲,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二人的夫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07年农历11月份相识,2008年农历12月22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女赵**,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在杞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结婚证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和谐稳定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且已生育了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该珍惜经营多年的家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生气,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所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要求与被告赵*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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