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姜**、姜**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由原告常**负担1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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