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南**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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