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崔**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卢**因与被告崔天种离婚一案,于2011年3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崔天种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2011年4月2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成琴、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天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并成家。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于2007年4月和被告生气离家出走,至今未和被告在一起同居生活。2010年3月原告曾起诉离婚,于2010年6月7日撤诉。现原被告没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离婚。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温县**冷村委证明一份及原被告的户口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原被告所生育的一子一女均已成年的情况;2、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0)温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0年3月因与被告感情不和向本院起诉离婚的情况;3、温县**冷村委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曾多次提出离婚,经村委调解无效,原被告于2007年4月分居至今的情况;4、深圳市博才家政服务部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于2007年4月在其公司就职至今的情况;5、河南**务所律师成琴、律师助理靳**调查原被告长子崔**录一份,崔×陈述其父母经常吵闹,感情不和,其母亲卢**2007年4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和其父亲崔天种同居生活。其母亲卢**在2010年3月来家要求离婚,但其不愿看到父母离婚的情节;6、证人魏*当庭证言陈述原被告自2007年分居至今,原告曾因闹离婚找村委调解的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崔天种既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视为被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并结合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85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并成家。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于2007年4月和被告生气离家出走,至今未和被告在一起同居生活。2010年3月原告曾起诉离婚,于2010年6月7日撤诉。2011年3月14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虽较长,但未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于2007年4月分居至今已四年之久,期间原告曾起诉离婚,撤诉后原被告仍无和好的可能,故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与被告崔天种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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