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代广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代**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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