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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