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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贵州**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峄兴矿业)与被上诉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温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峄兴矿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2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峄兴矿业的委托代理人罗天高、中**司的委托代理人楚胜军、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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