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铭诉被告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铭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兆增,被告骆**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7月20日,被告骆**向原告沈**借款100000元,被告骆**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2015年7月25日偿还50000元,2015年8月30日偿还50000元。2015年7月24日,被告骆**偿还原告10000元,剩余的欠款90000元经原告沈**多次催讨,至今未偿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骆**偿还借款90000万元。
被告骆**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并承认原告沈**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骆**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骆**偿还沈**借款90000元。
上述还款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