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孙**、高*、高利广诉被告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高*、高利广诉被告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按照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信息未查询到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当事人不明确,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高*、高利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6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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