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4年9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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