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宋**、长葛**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2015年2月5日原告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诉。
本案诉讼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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