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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杨增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杨增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2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21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院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50元退回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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