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森**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00元,由原告江**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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