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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内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是被告公司的老工人,2009年7月1日19时许,在装麦芽车时,麦芽垛倒塌将我砸伤导致六级伤残。被告没有为我申报工伤,我申请认定工伤,内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劳动关系无法确认”为由不予受理。我被砸伤后,被告方派人前往医院探望,并给钱让原告治疗,共分次给了我医疗费17000元。对伤后赔偿等相关事宜,被告答应待我治愈后协商解决。我于2011年4月6日从洛阳诊断回来,于2011年5月17日伤残鉴定后,就赔偿问题与被告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因而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六级伤残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17488.67元(不含被告已付医疗费1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工伤赔偿案件,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劳动合同,被告对双方的劳动关系不予认可,因此,解决双方的争议首先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及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内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申请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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