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牟*初字第417-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663YS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现被告张**已缴纳二万元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张**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663YS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