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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赞美与阳光财产**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赞美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赞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白赞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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