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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李*、李**、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李*、李**、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李**、李*以及李*、李**、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柏军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20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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